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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澄城县民安应急救援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澄城县民安应急救援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接受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单位秉持如下宗旨:严格恪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自觉遵循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健身的号召,大力推动我县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的普及推广,致力于提升应急救援整体水平;着重发掘并培育青少年自救互救的后备人才力量,为应急救援事业的长远发展储备新生力量;全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助力澄城应急救援事业迈向新高度;构建高效、务实的运作机制,切实为保护澄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救援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坚持全心全意服务理念,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救援爱好者的兴趣需求,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的社会应急救援氛围。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澄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澄城县应急管理局。本单位将严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登记管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九路十字东北角,此地址为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主要场所。

第六条

若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准,确保本单位运营始终符合法治要求。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王海龙。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全面了解本单位的经营状况与详细财务状况,保障自身知情权;

1. 具备推荐理(董)事(以下统一简称理事)和监事的权利,为单位治理结构注入合适人选;

1. 依法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以及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以便对单位重大决策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确定为 3 万元,资金来源全部由举办者王海龙自筹解决,为单位的初始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多个方面:

0.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共计 3 人。理事会作为本单位的核心决策机构,在单位运营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理事由举办者(包含出资者)、职工代表(通过全体职工民主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后,若再次获得选举,则可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1. 对本单位章程进行修改,确保章程符合单位发展需求与法律法规要求;

1. 审议并确定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明确单位业务发展方向与重点;

1. 审核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合理规划与监督单位财务收支;

1. 研究并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为单位发展提供充足资金支持;

1. 就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1.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根据单位实际职务设置确定),以及由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和财务负责人,组建高效管理团队;

1. 对理事进行罢免、增补,优化理事会人员结构;

1. 确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保障单位运行顺畅;

1. 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单位各项工作流程与员工行为;

1. 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建立合理薪酬体系,吸引与留住人才。

第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2 次会议。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1. 理事长基于单位运营管理需要,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

1.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以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确保领导班子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全力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当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保障单位决策与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至少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明确内容等信息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若理事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必须清晰载明授权范围,确保委托事项明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正常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保障每位理事的平等决策权。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对于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具备法律效力:

1.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

1.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详细制作会议记录。对于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进行审阅、签名确认。若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存档保管,以备后续查阅与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 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把控会议进程与决策方向;

1. 持续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情况,保障决议有效执行;

1. 依法行使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海龙,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 正在接受刑罚执行或者正处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期间的;

1.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1.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1. 曾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1.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理事长王海龙自筹资金 3 万元整,该资金将作为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严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事业发展方向,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盈余分红,确保经费使用的公益性与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全力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同时,积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规范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与出纳岗位分离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认真办理清交接手续,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与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全面清查单位财务状况,保障单位资产安全与财务透明。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主动汇报单位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确保章程修改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终止:

1. 已圆满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与目标;

1.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1. 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组织变更情况;

1. 经合法程序决定自行解散。

第三十条

本单位决定终止时,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确保终止程序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专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在清算期间,本单位仅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正式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视为依法终止,主体资格消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理事会,理事会有权根据单位发展实际与法律法规变化对章程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单位将严格依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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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民安应急救援中心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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